由於要興建房子的土地是父親留下來的,所以當初自己去辦繼承和土地過戶時,是登記分割繼承。土地和哥哥是持分。因為土地上有很多舊房子,所以一定要辦理土地分割,這樣以後蓋房子才不會影響到既有的舊房子。問題就這麼產生啦!

  1. 合法建築物辦理土地分割,需先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,既有舊房子有很多棟,都是沒申請的既有違章。其中一棟是建管前(62年12月)蓋好的,所以視為合法建築物;但此建築物要先去使用管理科辦理合法建物證明,然後再去建管科辦理法定空地分割。這樣問題又來了,基地內有很多建築物的外牆是跑到別人家去(就是侵佔別人的土地啦),然後也有很多別人的建物跑到我家的土地。要怎樣計算呢?這程序要走多久?
  2. 最簡便的方法,就是通通不管,然後直接去區公所辦理違章查報,會取得一張違章查報單,憑這張查報單就可以去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分割。可使問題又來了,一旦查報以後,公文會轉到市政府,然後市政府使管科會派員前來現勘,然後........呢?然後要拆嗎?列管?先拆?緩拆?何時拆?沒有人敢給個明確的答案(我也還沒有空去問)。如果只要拆一棟拍照做紀錄,那簡單;因為原本我就需要拆掉其中一棟,所以可以配合。問題是現在並沒有明確的答案?
等下個星期,我有一件海安路的都審案件去市政府送件時,我就可以有時間順道問一下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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